临颍县图书馆章程
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9-04 19:02:10
  • |
  • 作者:linyingxian
  • |
  • 阅读次数:478次

临颍县图书馆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规范临颍县图书馆(下称“本馆”)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 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临颍县图书馆(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临颍县支中心)。本馆是临颍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。

 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临颍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。

 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。

 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.1万元。

 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临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。

 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临颍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 
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 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开发、利用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平等服务,启迪智慧、愉悦心灵、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,促进文化繁荣、推动社会进步。

 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: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和研究工作;收集、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文献借阅、阅读辅导、信息咨询、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;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、图书展览等阅读推广活动;建立全县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,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,为全县公共图书馆(室)用户提供数字化、网络化服务;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。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、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。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,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,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,指导各分馆和乡镇图书室的建设,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;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;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举办单位

 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
  (一)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;

  (二)组建理事会;

  (三)聘任馆长;

  (四)监督、考核各项工作;

  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

第四章 服务对象

 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,即读者,主要是在临颍县区域范围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个人、团体、组织和机构。

 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:

  (一)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,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;

  (二)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;

  (三)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;

  (四)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、批评、建议的权利;

  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:

  (一)遵守公共秩序,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;

  (二)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;

  (三)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;

  (四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
  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  

第五章  管理层

第十四条  本馆管理层由馆长、副馆长组成,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
第十五条  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
    (一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    (二)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,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,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;

    (三)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;

    (四)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;

    (五)本馆日常工作管理;

    第十六条  本馆馆长、副馆长由举办单位任免。

第十七条  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按章程开展工作,定期向举办方汇报本馆运行管理状况,接受举办方和社会监督;

(二)全面负责本馆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;

(三)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;

(四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十八条  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,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。

第十九条  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举办方和职工(代表)大会述职,接受考核和职工(代表)大会的监督,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 

第七章  员工管理

第二十条  员工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;
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;
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;

(四)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;

(六)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、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馆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;

(二)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素养;
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;

(四)维护读者权益,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;

(五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
(六)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,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、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(用)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实行绩效考核制度,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(用)、薪级调整、职务变动、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二十四条  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其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,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按照有关规定,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、奖励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、研究交流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,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
 

第八章 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
第二十八条  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。

第三十条  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。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 

第九章  信息公开

第三十四条  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(一)图书馆章程;

(二)图书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
(三)图书馆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
(五)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
(七)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;

(八)理事成员名单;

(九)法人登记信息;

(十)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十章 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三十五条  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。

 

第十一章  章程修改

第三十九条  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其它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条  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(代表)大会讨论审议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

 

第十二章  附 则

第四十一条  本章程2017 5 16日经馆职工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馆党组织、职工(代表)大会分别按照《党章》、《工会法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